據標鴿知產了解,宗馥莉已于9月12日向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辭去公司法人代表、董事及董事長等相關職務并已通過集團股東會和董事會的相關程序。一名消息人士表示,宗馥莉此次辭職,是因為商標使用“不合規”,宗馥莉決定經營自己的品牌“娃小宗”。

查詢信息顯示,今年以來,宏勝飲料集團有限公司已申請注冊多枚“娃小宗”“宗小哈”“娃小哈”商標,國際分類涉及食品、啤酒飲料、廣告銷售等。其中,多枚“娃小宗”“宗小哈”商標狀態為初審公告。宏勝飲料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,法定代表人為祝麗丹,注冊資本1025萬美元,經營范圍包括食品銷售、食品添加劑銷售、塑料制品銷售等,由恒楓貿易有限公司全資持股,宗馥莉在該公司擔任董事。
值得注意的是,河南某健康產業公司、新吳某電子商務公司、九江某科技公司等均已申請注冊“娃小宗”商標,當前商標狀態為等待實質審查。
商標等待實質審查狀態時,主要審查以下內容:
商標是否具備法定構成要素:根據《商標法》第八條規定,商標應當由文字、圖形、字母、數字、三維標志、顏色組合和聲音等,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。
商標是否違反了禁用條款:根據《商標法》第十條規定,商標不得使用同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,不得帶有民族歧視性、欺騙性,不得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等。
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:根據《商標法》第十一條規定,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、圖形、型號的,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數量及其他特點的,以及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,不得作為商標注冊,除非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,并便于識別。
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:商標不得與已注冊商標、初審公告里的商標相沖突,不得與商號、外觀專利權和版權相沖突,也不得損害公民的姓名權、肖像權等在先權利。
是否復制、摹仿、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:根據《商標法》第十三條規定,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、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,容易導致混淆的,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。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、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,誤導公眾,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,也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。
審查地理標志是否會誤導公眾:根據《商標法》第十六條規定,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,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,誤導公眾的,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,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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